江西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五章 文物利用第四十三条有效参观游览场所内有文物保护单位的,场所的管理或者使用机构应当从门票收入中安排一定的比例用于文物保护。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利用文物进行拍摄以及举办大型活动,其所得收入应当用于文物保护。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