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税收保障条例/第二章 税收管理第九条已废止税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税务机关应当建立税源综合评价机制,采取有效税源监控措施,实行税源分类、分级管理。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