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未申领船舶户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申领;逾期未申领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办理船舶户牌的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补办;逾期未补办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