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船舶户牌副本所载内容因船舶所有权转移、经营权变更或者船舶报废等原因发生变化的,船舶所有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向原发牌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为申请人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