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林产品标准化生产示范、宣传和培训工作,普及林产品标准化生产知识,指导林产品生产者进行林产品标准化生产,监督其执行林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推进林产品标准化生产示范区建设。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