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林业产业发展需要,制定、公布相关林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建立健全林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林产品中的中药材质量安全标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林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生产企业和林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制定企业标准。
鼓励和支持林产品生产企业和林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