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禁止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有下列内容的节目:

(一)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

(三)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的;

(五)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六)诽谤、侮辱他人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播放的其他节目。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