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单位设置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的,应当向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凭批准文件或者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并报省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备案。
单位设置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和《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办理审批手续。
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如有特殊情况,个人确实需要安装和使用并依法符合许可条件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