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二章 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第十一条有效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的广播电视建设规划和技术发展规划;(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四)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五)有必要的场所;(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