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的广播电视建设规划和技术发展规划;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

(四)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

(五)有必要的场所;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