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一条有效以监督抽查方式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时,不得向被检查者收取检验费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所需检验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其他主管部门所需检验费用由其自有资金开支。但根据国家规定对生产者进行的定期监督检验和统一监督检验以及其他形式的检验,所需检验费用按国家和省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