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自治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优势产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马配种站的监督管理。马配种站应当依法取得种畜生产经营许可证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参配种公马符合伊犁马产业专项规划,符合种用标准,并完成种用登记;

(二)建立健全马匹繁殖档案,并按规定保存;

(三)按规定完成参配母马的初始登记和幼驹登记;

(四)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规程的其他要求。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