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公布地方性法规的公告,应当载明法规的制定机关、通过和施行日期。
公布的法规文本,应当在题注中载明通过的日期和机关。修订或者修正的,应当载明原法规通过的日期和机关、修订或者修正通过的日期和机关;再次或者多次修订、修正的,应当依次注明;修订的法规中规定原法规废止的,题注中只载明本次通过的日期和机关。
地方性法规公布后,其文本以及草案的说明、审议结果报告等,应当及时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酒泉人大网以及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地方性法规的备案,依据立法法的规定和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要求执行。
地方法规 · 酒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