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设区的市的立法权限范围内,通过建立立法项目库和编制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专项立法计划等形式,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工作进行统筹安排。
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确定地方立法项目,提高立法的及时性、针对性和系统性。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由主任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编制立法规划和拟订年度立法计划,并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要求,督促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落实。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项目在实施中需要调整的,由市人大负责初审法规案的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提出调整建议,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
地方法规 · 酒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