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就法规草案的必要性和专门性问题等提出审议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就法规草案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和有关专门性问题以及法规案主要问题等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规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报告,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关于法规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法制委员会根据审议意见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法规草案表决稿。
常务委员会审议重要的法规案,经法制委员会提出、主任会议决定,可以隔次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时,根据需要,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进行审议,对法规案中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
地方法规 · 酒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