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初次审议的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提案人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提交法规草案、说明及有关资料。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交的,一般不得列入该次会议议程。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规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全国、省、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顾问、立法联系点负责人列席会议。
常务委员会法规案审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要求组织视察、座谈或者听证。
常务委员会聘请的立法顾问可以列席法制委员会会议。
地方法规 · 酒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