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草原条例/第四章 保护利用第十八条有效下列草原应当划为基本草原:(一)对调节气候、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具有特殊生态功能的草原;(二)重要放牧场;(三)用于畜牧业生产的人工草地、退耕还草地以及改良草地、草种基地;(四)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的草原;(五)草原科研、教学试验基地;(六)割草地;(七)国家规定应当划为基本草原的其他草原。地方法规 ·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27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