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下列草原应当划为基本草原:

(一)对调节气候、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具有特殊生态功能的草原;

(二)重要放牧场;

(三)用于畜牧业生产的人工草地、退耕还草地以及改良草地、草种基地;

(四)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的草原;

(五)草原科研、教学试验基地;

(六)割草地;

(七)国家规定应当划为基本草原的其他草原。

地方法规 ·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