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等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登记,核发使用权证,确认草原使用权。

对未确定使用权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实施保护、管理、建设和利用。

集体所有的草原或者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家庭或者联户承包经营。

地方法规 ·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