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治理与监管第三十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河湖保护信息化建设,整合监测技术和设备,优化监测站网布局,对河湖水质、水量、排污口、采砂以及河湖岸线情况进行监测和预警;建立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健全实时监测和分析评估制度,提高河湖保护监测与预警能力。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