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需要对其规定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或者地方性法规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规依据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
解释草案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拟订,经法制委员会审议后提出法规解释案的议案,按照本条例第五章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通过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后公布。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的地方性法规解释同地方性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各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的解释要求和意见建议。
地方法规 · 白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