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一般应当经过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书面审议意见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提出审查报告,由分组会议一并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汇报,由分组会议进一步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报告,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法制委员会根据审议意见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法规草案表决稿。
地方法规 · 白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