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各工作机构根据主任会议的决定,可以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

常务委员会各工作机构组织起草法规草案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或者进行其他调研、起草活动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参加。

地方法规 · 白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