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植树造林规划,组织义务植树活动。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城镇居民(丧失劳动能力的除外)未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由自治县绿化委员会责令限期补植;逾期不补植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绿化费,用于植树造林。

地方法规 ·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