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层层建立防火责任制,组织扑火队伍,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

造成森林火灾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地方法规 ·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