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监督管理辖区内新建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物业服务人交接、物业承接查验,建立物业服务人信用档案;处理房屋保修期内因工程质量问题引发的投诉和纠纷。
自然资源、公安、发展改革、综合执法、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水务、民政、国防动员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做好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接受投诉,在七个工作日内处理并向投诉人答复。
地方法规 · 定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