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物业管理委员会依法代替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履行职能,就物业管理区域内共同管理事项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并形成决定。

物业管理委员会自业主大会成立之日起停止履行职责,并在七日内与业主大会办理移交手续后解散。

地方法规 · 定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