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物业交付业主使用前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物业交付业主后的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承担;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未交付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地方法规 · 定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