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有效物业交付业主使用前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物业交付业主后的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承担;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未交付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地方法规 · 定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6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