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停车场(库)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停车场(库)出入口显著位置明示停车场(库)名称、泊位数量、服务时间、收费标准、计费方式、收费依据、免收停车费情形以及监督投诉电话等内容;
(二)保障照明、计时收费、电子监控、给排水、通讯等设备正常运行,保持场内交通标志标线的清晰、准确、完好;
(三)配备管理人员,指挥机动车有序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
(四)按照明示的收费标准收费;
(五)制定并落实机动车停放、安全保卫、消防管理等制度和应急预案,发生火灾、盗窃、抢劫及场内交通事故等情况时,应当采取相应紧急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六)对残疾人驾驶的专用机动车以及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应急抢险救灾车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费停放车辆,免收停车费;
(七)不得在停车场(库)内从事影响车辆安全停放的经营活动;
(八)停车场(库)环境卫生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九)对停车设施及行车通道路面进行日常维护与修缮;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经营者应当遵守前款除第三项、第五项以外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