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自治州内城市建成区和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机动车停车设施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及其机动车停车管理、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公共交通、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特种车辆等专用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及其机动车停车管理、服务等活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