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对历史文化街区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构成破坏性影响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或者补救,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活动;
(二)在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影视摄制或者举办展览、演艺、游乐等大型群众性活动;
(三)其他影响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的活动。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