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七条

有效

建立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编制常务委员会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征集公众、部门、人民团体和社会各方面的立法建议项目。

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对立法建议项目的论证,一般采取论证会的形式进行,听取有关基层和群体代表、专家、部门、人民团体、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对各方面提出的立法建议项目,应当就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调整对象和范围、主要内容等进行科学论证评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拟定立法项目。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