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十五条有效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三次会议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提出,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法制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