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二十五条有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二次审议即可以交付表决的法规案,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时,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印发或者听取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的意见,由分组会议初步审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时,法制委员会在全体会议上作关于法规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由分组会议对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法制委员会在全体会议上作关于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