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会议。

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修改情况的说明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修改情况的说明中予以汇报,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