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十二条有效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会议。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修改情况的说明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修改情况的说明中予以汇报,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