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表决议案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出席会议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参加表决。表决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表示赞成、反对或者弃权。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