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第三十六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对议案或者有关的报告进行审议时,应当通知有关部门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常务委员会联组会议对议案或者有关的报告进行审议时,应当通知有关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