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联组会议可以听取和审议专门委员会对议案审议意见的汇报,对会议议题进行讨论。

提出议案机关的负责人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在常务委员会联组会议上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