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为控制动物疫病,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派人在所在地依法设立的省际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必要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临时性的动物防疫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