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省行政区域内发展规划以及细化落实发展规划的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发展规划,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