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发展规划条例/第三章 编制与批准第十二条有效编制发展规划以及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应当开展基础调查、信息搜集、课题研究、重大项目论证等前期准备工作,履行编制立项、拟订草案、征求意见、论证审查、衔接协调、批准或者决定、公布等程序。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