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发展规划以及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的编制应当贯彻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战略部署,符合国家和省总体发展要求,正确处理发展需要与可能、近期与远期、局部与全局的关系,做到目标明确、重点突出、措施可行。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