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四十六条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地方性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等有关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地方性法规案终止审议。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20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