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三十九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审议,可以邀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根据需要,也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负责人到会说明情况。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20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