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建、认养等形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工作。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的,可以享有一定期限的冠名权等权益。

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城市绿化服务工作,引导市民参与城市绿化保护活动。

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