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城乡社区治理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以服务村(居)民为宗旨,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作用,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协助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做好与村(居)民利益相关的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等工作。地方法规 ·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