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城乡社区治理促进条例/第四章 城乡社区服务第二十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城乡社区服务配置。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社工服务、志愿服务、社会捐赠捐助等多种方式,为村(居)民提供便捷高效服务。鼓励利用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等场所,为村(居)民婚丧嫁娶等提供普惠性社会服务。地方法规 ·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