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考核、经费保障等机制,及时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