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电梯安全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梯,是指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的电梯,包括乘客电梯、载货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

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法规 ·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