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收集整理各方面提出的意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印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和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并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