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审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也可以要求有关机关、部门负责人到会说明情况。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