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及有关资料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之前,应当对地方性法规案进行研究,准备审议意见。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8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